新政明確,各省(區、市)在優先保障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流轉使用的前提下,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全部或部分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在省域或市域范圍內流轉使用。對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應進行統一管理和全面監督。要規范節余指標流轉交易,同時為貧困地區節余指標流轉創造條件;在編制下達土地利用計劃時,應實行增量和存量用地統籌聯動;在執行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省域范圍內流轉政策時,應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易地扶貧搬遷任務等因素。
《 人民日報 》( 2017年04月26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