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安慶市市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17-12-18 14:51:22 來源: 點擊:
為加強安慶市市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大氣污染,全力打造潔凈、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省、市人大審議通過的《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現就本市市區禁限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區域
環城西路以東、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和沿江路以北合圍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二、禁限放時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八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提倡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大節日、慶禮、慶典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告。
三、禁放地點
(一)國家機關;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干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軍事設施保護區;
(四)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建成區內長江岸線(防洪堤及灘涂);
(七)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公共文化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八)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地;
(九)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
四、燃放要求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窨井投射、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戶燃放煙花爆竹;
(四)未經許可不得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五、違規處罰
(一)在禁燃時間和區域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不提前告知、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不舉報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各街道辦事處、村 (居 )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預防、制止違規燃放行為。
七、各級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要帶頭執行本通告各項規定。
八、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九、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慶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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