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秀區促進都市農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日期:2014-02-27 15:11:16 來源: 點擊:
宜秀政秘〔2014〕10號
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秀區
促進都市農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大橋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大橋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有關直屬機構:
現將《宜秀區促進都市農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月10日
宜秀區促進都市農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推進農業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經營,促進都市農業發展,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1、設立“促進都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支農資金范圍,每年按100萬元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
2、在本區域內注冊、生產的農業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分所有制及隸屬關系,均屬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二、鼓勵農業科技創新
3、促進農業轉型升級。鼓勵扶持高效、立體、精品、生態、休閑觀光都市農業,大力提升水產、花卉、苗木、蔬菜主導產業水平。對參與發展主導產業,且當年新增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給予項目新增投資總額3%的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4、扶持土地流轉服務信息平臺建設。組建區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積極培育和發展鄉鎮(街道)、村級(社區)土地流轉服務平臺。每年安排10萬元資金用于強化管理系統的信息搜集、登記發布、土地糾紛調解仲裁、電子檔案、權證管理、咨詢查詢以及動態監管等功能。
5、鼓勵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的農業科技成果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新通過國家、省審定的品種,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
6、支持龍頭企業建立技術研發和質量檢測體系。對龍頭企業創建的市級以上技術研發中心、通過省部級認證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每個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以獎代補。
7、對新增引進成片種植、養殖的農業名、特、優、稀品種,單個品種種養面積100畝以上,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推廣價值明顯的,對每個品種補助2萬元。
三、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
8、鼓勵各鄉鎮(街道)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每年對轄區各鄉鎮(街道)進行農業產業化工作考評,對依托自身優勢,積極發展主導產業并取得較好成績的評為“區級都市農業先進單位”,按區年度目標考核辦法實行獎勵。
9、鼓勵發展特色農業。積極發展“一村一品”、 “一鄉(鎮)一業”,每年進行“一村一品”、“一鄉(鎮)一業”考評認定,對新認定的區級先進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
10、鼓勵龍頭企業做大做強。新認定的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國家級、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執行市級獎補政策。
11、實施名牌戰略。扶持安全農產品認證、標志標識推廣。新獲得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的農業企業及其他組織,一次性獎勵10萬元;新獲得省級地理標志的農業企業及其他組織,一次性獎勵5萬元。同一品牌只能獲得一次市級或區級獎補政策。
12、鼓勵美好鄉村建設示范點發展產業化經營。每年對積極發展本村主導產業,且農民人均收入高出本鄉鎮(街道)農民人均收入15個百分點以上的3個美好鄉村建設示范村進行獎勵,分別獎勵5萬元。
13、鼓勵農業龍頭企業參與美好鄉村建設。每年對龍頭企業積極參與美好鄉村建設且年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進行考評,對評比前三名的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
14、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從本年起,單個業主受讓流轉土地在500—1000畝,流轉合同手續規范且流轉期滿3年的,給予每畝100元的一次性獎勵;集中連片1000畝以上的,執行市級獎補政策。
15、鼓勵投資發展休閑觀光農業項目,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優先考慮納入優質項目支持范圍。每年擇優選取2家有一定規模的休閑觀光農業項目,分別獎勵5萬元。
16、對政府組織開展的大型招商引資、產品推介、產銷對接、品牌宣傳等市場開拓活動,提供資金補助;對企業參加統一組織的展銷交易會等活動給予適當補助。
17、支持農業保險。鞏固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增加保險品種,擴大保險覆蓋面。
18、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對涉農單位和項目因發展需要,確需設施用地的,可根據(國土資發〔2010〕155號)文件精神,辦理相關手續。
四、 其他
19、項目建設與規劃相結合。項目建設必須與安慶市總體規劃和宜秀區鄉鎮總體規劃、鄉村建設規劃相結合,且必須符合區農業產業規劃,凡是不符合上述規劃的,一律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20、申請上述政策的單位(個人),在區農業局申報受理,由區農業局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審核,并在有關媒體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區政府批準,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單位和個人。
21、本政策與市、區財政其他農業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的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確保政策貫徹執行到位。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行為,追回撥付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2、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個財政年度。下一年度經政策績效評估、修訂完善后施行。
23、本政策由區農業、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抄送: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紀委辦公室,區人武部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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